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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校对于考生的体检要求有哪些补充规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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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6-9 14:38:3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根据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(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,以及本校的专业培养要求,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如下:


一、考生患有《指导意见》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,学校不予录取。

   1、严重心脏病(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,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,动脉


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,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)、心


肌病、高血压病。

   2、重症支气管扩张、哮喘,恶性肿瘤、慢性肾炎、尿毒症患者。

   3、严重的血液、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、风湿性疾病患者。

   4、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;严重精神病未治愈、精神活性物


质滥用和依赖。

   5、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(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)。

   6、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。

  (1)原发型肺结核、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;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


遗有胸膜肥厚者;


2)一切肺外结核(肾结核、骨结核、腹膜结核等等)、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


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,经二级以上医院(或结核病防治所)专科检查无


变化者;

  
3)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。


二、考生患有《指导意见》第二条中列出的色弱、色盲;不能识别红、黄、


绿、蓝、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、按键、信号灯、几何图形


者,学校不予录取。


三、考生患有《指导意见》第三条中列出的考生视力镜片度数大于等于800


度者;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.8、镜片度数大于等于400度者;两耳


听力均在3以内,或一耳听力在5另一耳全聋者;斜视、嗅觉迟钝、


口吃者,学校不予录取。


学校将在新生入学报到后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,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

习的,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。请考生们一定要注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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